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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0.08.12. (70)法監決字第10128號函(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六條(懲罰原因及方法)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 第六十九條(停止進級及降級)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 ,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

  • 第三十四條
    受懲罰之受刑人,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 一、訓誡者,每次零.五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零點五分。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零.五分。 四、停止購買物品者,每次一分。 五、減少勞作金者,每次一分。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者,每日零.五分。 七、依本條例之規定留級者,其留級期間每月扣三分。 應減分數如在既得分數中無可扣減時,不予扣減。受二種以上處分時,合併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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