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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1.01.23. (71)法監字第0957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教化之實施)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 第二十條
    受刑人遇有減刑,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應按其比率依本條例第 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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