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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2.02.03. (72)法監字第125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應遵守項之告知)
    受刑人入監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及其刑期起算與終了日期;受刑人應遵守之事項,應 繕貼各監房。

  • 第十五條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 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 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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