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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6.07.09. (76)法保字第7939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第六十九條之一(住所遷移之報准)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 之。檢察官應將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連同執行書類,函請遷入地區之管 轄法院檢察官,另行指定保護管束者,繼續執行未了期間之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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