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78.08.17. (78)法律字第14665號
中央法規
- 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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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法之適用範圍)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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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 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非公用財產,應由各原經管機關 列冊移交該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