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8.11.23. (78)法律字第19362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五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十九條
    外國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 機關申請登記,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登記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