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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79.11.21. (79)法律字第16806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一條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十一條(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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