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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3.02.15. (83)法律字第03258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第五十三條(財務報表之檢查)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 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 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 前二項所定之查核或檢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 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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