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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4.2.4. 法84律決字第0254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八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 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三十條(保險給付受領權之消滅時效)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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