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84.2.4. 法84律決字第02545號函
中央法規
- 國家賠償法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八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 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勞工保險條例
-
第三十條(保險給付受領權之消滅時效)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