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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4.03.03. (84)法律決字第04945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濫權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 第十六條(贈送財物之禁止)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 第十八條(視察接受招待餽贈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 第二十二條(罰則)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 罰。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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