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84.03.03. (84)法律決字第04945號
中央法規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
第七條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於撤職、休職或免職時停 發。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六條(濫權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
第十六條(贈送財物之禁止)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
第十八條(視察接受招待餽贈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
第二十二條(罰則)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 罰。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