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85.01.18. (85)法律決字第01506號
中央法規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第二十四條
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 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第六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