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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5.05.08. (85)法檢決字第10849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除法、防止侵害請求權)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 求防止之。

  • 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三十五條(違法獨占、聯合、仿冒、多層次傳銷之刑罰)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十六條(妨礙公平競爭之刑罰)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其行為而不停止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十七條(違法損害他人信譽罪)
    違反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 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逾期仍不停止 或改正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至停止或改正為止。

  • 第四十二條(違法多層次傳銷之行政罰)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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