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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85.6.1. 法85檢字第1322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偵查或審判時應通知社工人員之陪同)
    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查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 傳喚。

  • 第九條
    主管機關或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單位依本條例第九條受理報告,應填具三聯單。第一聯送 當地檢察機關,第二聯照會其他得受理報告之單位,第三聯由受理報告單位自存。 前項三聯單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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