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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6.03.21. 八十六年度法檢字第774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金融機構之申報義務)
    金融機構對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 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受理申報之範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法務部、中央銀行定 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該金融機構如能證明其所 屬從業人員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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