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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行政院 87.07.07. 臺87規字第33994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 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 第九十五條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 ,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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