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行政院 87.07.07. 臺87規字第33994號
中央法規
- 訴願法
-
第二十四條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 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
第九十五條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 ,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