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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7.12.17 (87)法律字第04557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納稅之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第五條
    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已核定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應協調配合國家公園計畫修訂。通達國家公園之道路及各種公共設施 ,有關機關應配合修築、敷設。

  • 第三十九條(被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 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 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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