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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8.03.12 (88)法律字第001389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強制執行法之準用)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第三十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 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 第四十條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辦理車輛異動,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八、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第十七條(執行財產非債務人所有時之處置)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 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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