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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行政院秘書長 90.04.09. 臺90訴字第019254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 ,由主管院定之。

  • 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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