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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0.05.25. (90)法律決字第01687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定額董事之資格限制)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之選舉)
    新董事會應於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 事長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新董事長於董事會成立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使學校 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 代行其職權。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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