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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0.07.25. (90)法律字第025968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九條(公開標售及優先購買權)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折價抵付之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應訂定底價公 開標售,並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前項土地公開標售時,經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決定,得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 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評定重劃後地價。 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費用外,餘款留供農村社區之建設費 用。

  • 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 命令。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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