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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行政院 90.10.17. 臺90訴字第059461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一條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 第十一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應即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 ,送由訴願會全體委員或三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 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訴願事件經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者,準用前項 規定辦理。但經原行政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得免送訴願會委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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