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90.11.15. 法九十律字第04100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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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 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 逾期失效。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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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