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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1.01.08. 法律字第009004637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 第二十一條(移編人員之權利義務)
    前條納編人員之權利義務,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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