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3.02.25. 法律字第0930007521號
中央法規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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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名譽受損申請回復)
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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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回復受損名譽及更正失實戶籍)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