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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3.04.06. 法律字第093000819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第五十三條(罰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 ,而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四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販賣登記、購買用途證明、變性、變性劑添 加、進銷存量陳報、倉儲地點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年產量超過一定數量、受託產製或分裝銷售酒類。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良好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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