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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行政院 93.10.22. 院臺規字第0930090521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 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 第十二條之二
    農田水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田水利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水土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之策劃、督導、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及其有關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灌溉、農田排水、農地重劃等農田水利計畫與重要農業工程之策劃、督導及配合 事項。 五、關於配合民生及工業用水調撥支援用水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關於配合農糧政策調整規劃調配用水之協調事項。 七、關於水污染影響農業之調查、督導及配合事項。 八、關於農業水利科技發展及農田水利人才組訓之策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農業生產環境改善工程之推動及配合協調事項。 十、關於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農田水利及農業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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