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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4.01.12. 法律決字第0930051749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五條(罰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酒製造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菸酒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三、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菸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五、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除處罰鍰外,並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設立 許可。 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 第六十三條(兒童及少年安置費用之收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 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 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醫療單位不得拒診或拒開驗傷診斷書)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院、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 之就醫環境。 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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