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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4.05.16. 法律字第0940017532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二條(地方首長出缺之代理及補選)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 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 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 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 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 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 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 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 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 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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