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6.21. 行執一字第095600036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 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

  • 第七十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 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 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 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 組織,應依第七十一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 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