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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6.02.15 法人決字第0961300826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升官等)
    公務人員之晉升官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

  • 第三條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 定之。

  • 第四條
    各種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得視需要於報名前或考試後辦理,報名前檢查不合格者,不 得報考;考試後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體格檢查標準,由考試院按各類科性質分別定之。

  • 第二十三條
    公務人員之升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升等考試。升等考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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