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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6.09.28. 法律字第096003167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自治法規)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 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 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 第三十三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 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 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第三十四條(撤銷法人許可)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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