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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6.12.04. 法律決字第0960040569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六條(自然流水之承水義務)
    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權人不得妨阻。

  • 第六十七條(高地所有人之過水權)
    高地所有權人以人為方法,宣洩洪潦於低地,應擇低地受損害最少之地點及方法為之,並應 予相當補償。

  • 第七百七十五條(自然排水承水義務)
    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妨阻其全部。

  • 第七百七十九條(高地所有人之過水權)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 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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