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7.07.02. 法律決字第0970023252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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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 民法總則(§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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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法人成立法定原則)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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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法人設立登記)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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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