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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7.10.01. 法律字第0970032612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九條(行政規則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 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 及裁量基準。

  • 第一百六十條(行政規則之下達與發布)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 第七條(行政區域之調整依法行之)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 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 第八條(省政府功能與職掌)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 第七十一條(預算籌編原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 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 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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