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8.07.06. 法律決字第0980015706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五條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 ,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 第九十六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 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採證之法則)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 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第四百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