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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7.17. 行執一字第0986000207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戶籍登記項目)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 第十八條(送達方法)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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