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98.10.21. 法律決字第098003880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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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 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 緊急醫療救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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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 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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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保密義務)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 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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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九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反第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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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保密義務)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 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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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罰則)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五條之一或第 十七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事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