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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8.12.01. 法律字第0980045186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七條(戶籍資料之提供)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 本辦法所稱資訊連結系統,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與資訊中介服務等應用軟體 及作業程序。 本辦法所稱資訊連結系統提供機關(以下簡稱提供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親等關聯資料以內政部為提供機關。 本辦法所稱連結機關,指向前項提供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 地方各級機關。

  • 第一條(立法依據)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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