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10.14. 法律字第0999024545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 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 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 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 受罰鍰之處罰。

  • 第四十二條(警告之處分)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 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分級處理辦法者。

  • 第四十三條(罰鍰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新臺幣 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警告後不予改正,或在一年以內再有前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或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 二款、第三款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違反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 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六、未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播送節 目、廣告者。 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播送。

  • 第四十四條(罰鍰及停播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除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除處新 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者。 三、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擅播廣告者。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第六十四條(罰則)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為之改正命令。 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四、播送之購物頻道,逾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限制。 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 第六十七條(罰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第十八條(申請換照及審酌事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 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換照之申請,除審查其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二、違反本法之紀錄。 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 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 五、財務狀況。 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 第一項之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九條(審查不予許可之情形)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

  • 第三十五條(廣告內容之核准)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 準用之。

  • 第三十七條(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使用基準方式等辦法之訂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立購物頻道者,不受第三十 四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基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