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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11.02. 法律字第099904683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 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 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 計。

  • 第一百六十九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 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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