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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12.03. 法律字第0999049356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 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 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 費。

  •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第七條(損害賠償或財產給付之請求)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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