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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0.03.21. 法律字第099905334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 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 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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