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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0.03.31. 法律字第1000006994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認領登記義務)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 第一千零七十條(認領之效力-絕對效力)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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