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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0.04.07. 法律字第1000700261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十三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 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 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 第二十二條
    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 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決定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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