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0.05.31. 法律字第1000013290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三十七條(總統之公布法令權)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 副署。
- 行政程序法
-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 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 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