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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0.06.08. 法律決字第1000014629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八條(涉港澳民事事件處理之法源)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 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 第十六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 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 第六十二條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 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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