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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0.07.21. 法律字第1000700516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地方組織體系)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 組為鄰。

  • 第二十五條(自治法規)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 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 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 第六十二條(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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