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1.01.20. 法律決字第1010051152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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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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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
-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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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 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 ,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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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地方政府機關之法制作業,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