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101.03.07. 法律字第1010001617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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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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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採證之法則)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 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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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認領登記義務)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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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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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