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1.04.10. 法律字第1010053236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 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 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 剝奪。 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 ,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 第五十四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 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提供固定通信業務 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 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 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 第八十四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法令之適用方法)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